自律处分

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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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评级机构是银行间市场主要中介机构之一,发挥着缓解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助力债市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执业基本原则。本着防微杜渐、提醒教育的目的,我们梳理了几类信用评级机构典型违规情形,请重点关注、合规展业,避免出现同类情况。
  一、未勤勉尽责开展尽职调查,评级依据信息不充分
  现象:尽职调查程序缺失或者“粗放式”调查,未获悉受评对象真实情况,影响评级结果质量。
  情形:有的信用评级机构长期未赴受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盲目相信”书面材料,导致未及时、全面掌握风险变化,甚至未发现重要板块已停产的情况。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在了解到受评企业出现关注类贷款、拖欠薪资等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后选择“视而不见”,既不进一步调查核验,也未获取支持评级的关键资料,信用风险状况揭示不充分。还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照抄照搬”往年对受评企业的访谈记录,记录的内容除更新时间外,其他信息与往年一模一样,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真实。
  警示:尽职调查是评级作业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充足、可靠的信息是信用评级机构分析受评对象信用资质、形成级别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受评对象特点,妥善选用实地调查等方法收集信息,并在专业范围内对影响评级质量的关键数据和指标进行核查比对。同时,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影响信用评级结论的重要信息或者编造虚假内容。
  二、评级作业不独立,利益冲突管控不到位
  现象: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建议,或利益冲突管理流于形式,损害信用评级独立性。
  情形: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下场指导”受评企业,为其提升评级提供路径和建议,背离独立展业基本要求。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存在疏漏,未在评审会议前对信评委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核,通过事后补签字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字的形式来“蒙混过关”。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缺失审查管理机制,回避承诺签字表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而未经过相关人员本人确认及签署。
  警示:信用评级机构展业过程中,面临着与委托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做好管理,才能保障信用评级结果的公正。自律规则提出了组织架构防火墙、信息披露等规范,禁止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向受评对象提供咨询、顾问类型的服务或建议。同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人员的独立性做好事前审核,基于评级资料和方法模型客观得出信用等级,避免评级结果受到不当影响。
  三、评级标准运用不规范,评级质量控制不足
  现象:未严格按照评级方法模型开展评级,信用评审委员会等环节均未对方法模型运用进行审核,质量控制缺位,不符合评级一致性要求。
  情形:有的信用评级机构未按照受评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行业的评级模型,模型适用不准确,导致与前次评级标准不一致。有的信用评级机构操作模型较为随意,超出评级模型设定的标准赋分,影响信用等级变动结果。
  警示:评级方法模型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技术体系,直接关系到信用等级质量。信用评级机构除需根据市场实践不断优化完善评级方法模型外,在执行层面更需切实落实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对象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标准,且应与本机构披露的标准相符。
  四、信用评级报告披露不合规
  现象:跟踪评级开展不及时,未在自律规定要求的时间内披露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披露信息不完整。
  情形: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定期跟踪评级时,对个别项目遗漏跟踪,未能按照自律规定的相关时限要求披露跟踪评级报告。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例如评级方法模型缺少关键调整项;信用评级报告缺失个体信用状况、评级模型,未说明评级调整理由,或是披露数据错误。
  警示: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级结机构应当持续跟踪监测受评对象表现,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变化,出具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评级作业流程和进度管理,强化对评级对象的跟踪监测机制,以免发生对评级项目遗漏跟踪或者超期披露的情形。同时,在撰写信用评级报告、披露评级技术体系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整、准确的披露各项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请相关市场成员认真学习上述典型违规事项,举一反三,筑牢合规意识、恪守职业操守,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也将持续强化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债券市场风清气正。